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内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
第四条 *****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对本公司内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对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使用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跟踪、瞬时监控登记与备案制度;
(四)储存装置检修维护及年度安全评价与备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六)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七)储存、使用证件查验与登记制度;
(八)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和作业场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十)从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制度。
第八条 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储存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应急救护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对购买剧毒品、易制毒品实行审批制度。毒品申购必须从严,按三级审批制报批。即由使用部门(化验室)填写申购单,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经*****审批,由采购供应单位按申购程序负责向市、区有关部门报批,凭剧毒品采购证申购。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和运输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购入后,验收必须有三人参加,查验数量、查看封口、有无残损破漏水湿,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正确及时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提倡总公司内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剂。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申购、领用应专人审批、专人领用,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审批人,保管人名单报安全保卫处备案,人员变动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
第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二十一条 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不使用时,应当按国家规定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对无法处置或无能力处置的剧毒化学品,可交由市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或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