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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8-14 15:30:16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起来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准确理解,必须有赖于更深入地理解以下几个概念的构成要素,包括 1)夫妻,2)婚姻存续期间,3)所得,4)共同,5)财产。

本文将对上述5要素逐点解析。并将另外撰文讨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形态及有关的法律问题。

讨论夫妻共同财产,绕不开夫妻财产制这个概念。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世界上的国家发展出和采用了各种不同或有差异的夫妻财产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对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人财产归自己。但即使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差异,形成各种亚种。例如,在一般共同制下,除某些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外,夫妻婚前和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在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的是以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的分别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共有。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的精细理解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解,可以分解为几个点,从更细致的层次去理解。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客体是“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关注“财产”,而不关注其他的“权利”,比如爵位。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民法典》并没有给出什么是“财产”。

财产是什么?“财产是归属于特定人的、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的、在概念上的集合(总和)。” 财产的重要属性之一是经济价值。其二,财产虽然多表现为具体的物,但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某人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权利,或者具有的对他人的一种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即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差别。法条为什么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而非“知识产权”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比如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夫妻”。

夫妻”是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男者称“夫”,女者称“妻”。

夫”或“妻”的称谓都代表了两个人之间的相对关系:婚姻关系的男女中,男者是女者之“夫”,女者是男者之“妻”。

“夫妻”的称谓又表示出婚姻只在异性之间缔结。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无论性别、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这也就是说,同性不能成为“夫妻”,法律不禁止同性恋者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但不能以“夫妻”身份享有法律对婚姻及婚姻当事人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3. “夫妻”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社会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具有结合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将这种结合向社会公示,即成立婚姻。婚姻成立的结果,是形成家庭(或可称家),而家庭是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亲属团。

在至今为止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家庭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单元,对于经济的生产和人力的再生产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家庭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逐渐通过形成了以习俗、法律制度等为表现形式的一套完善的社会规则。而有关婚姻及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则是这一套规则的一小部分。由于法律制度在现代的社会规则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而法律对于有关问题的规定就成为重要的规则来源。

只有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婚姻在法律层面的要求。有效的婚姻包括以下条件:

1) 主观方面: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客观方面:

a. 实体要求:

a)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b) 未婚状态;

c) 不存在禁止结婚的障碍,如近亲;

b. 程序要求:

a) 亲自申请婚姻登记;

b) 完成婚姻登记。

从相反的方面去理解,也就是“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均不产生婚姻关系。但是,无效婚姻和婚姻被撤销后,不能简单地认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 存续期间(即“婚后”)

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目前,我国实行婚姻的法定登记制度,婚姻缔结之日即完成婚姻登记之日。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日,婚姻关系终止。

特别情形是指事实婚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目前我国还有一定数量的存量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存续期间,起始时间可以自办理结婚仪式开始,或者自双方或公认的结婚时间开始算。

对于已婚夫妻在婚前同居积累的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如难以追溯来源或析分清楚的,按照共有财产处理。但从法律概念上讲,这段时间可能有共同财产,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5. 什么是“所得”?

这里的“所得”,主要是从是否劳动所得的角度去考察的。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主要与“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相作区别。也就是说,婚后所得,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但婚后通过劳动所得财产必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后“所得”,既包括夫妻共同所得,也包括夫或妻一方所得。

另外,“婚后”所得,“婚后”对所得的时间的限定,针对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并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对于某些在婚内已经产生但未实际到手的财产,即属于本点所要说明的情况。比如,婚内写作并出版了一部小说,但出版社迟迟不支付稿费。无论是否离婚,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还要注意财产估值变化和价值实现的区别。估值变化是指财产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动,但其价值可能产生了变化。比如,夫或妻所持有的股票,其市场价格可能在每一个交易日都发生着变化,但只要没有卖出,则不存在“所得”的问题。而价值实现则是财产处置(包括租赁等非绝对的处置)时实现的收益,价值实现才存在“所得”。这一区分在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问题上可能具有一定的意义。比如,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其房租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子本身的价值无论怎么变化,都不是收益,也就谈不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


6. “共同”财产。

在共同财产的“共同”上,主要体现在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从法律上讲,共同共有人对财产享有平等的,以及同等的所有权。平等,是指各人的权利没有先后、优劣之分。同等,是指没有大小之分,各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共同共有人对物的整体享有权利,并且一共有人不能排除其共有人对财产的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以概况列举的方式,示例性地给出了几类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仔细分析大概可以重新归类如下:

1) 婚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包括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也就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

2) 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在婚后与劳动结合产生的收益,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可能体现为“知识产权的收益”;

3) 共同财产在婚后自然产生的收益(不涉及劳动);

4) 与劳动无关的偶然所得,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中奖、中彩等所得。


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式或名目可能各色各样,但也不出以上分类的范围。

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与劳动无关的偶然所得的处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