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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五大异同)

时间:2024-10-05 10:15:27

今日得见搜索热门话题,故迅速撰文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何谓法系?法系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传统的法律进行界定的一种规范,它是基于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原因在法律实践及法律观念方面表现出的普遍特征。

西方社会存在两个最为显著的法律传统,即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亦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其法律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一种习惯,主要由普通法作为核心。

英美法系中涵盖了英国法院制度及其背后的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理念,法院暂无司法审查权;而在美国,则采纳了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赋予了法院司法审查权。

具体而言,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变革相对较为缓慢,像英国现有的单行法例中,我们仍能找到中世纪甚至更早时期的法律痕迹,显示出其在法律变革方面的稳健性;而在诉讼程序方面,则采取当事人主导的方式,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中立的消极角色;在哲学取向上,则较为偏重于经验主义而非理性主义;在法律划分上,通常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什么是衡平法呢?类似于修正案。如按照英国的普通法,认为私生子不能继承生父的财产,显然不合理,上个世纪英国法官通过衡平法对此进行修正,改为私生子可以继承生父财产。

世界上应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除苏格兰)、美国、印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香港等。

反之,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以罗马法之发展为基础而衍生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最初源于欧洲大陆,尤其确立以罗马法为源头,以民法为主导,以制定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创立,强调个人权益,揭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经济特征;德国法系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构建,重视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

关于为何德国民法典诞生较晚的问题,这里不得不提及一位杰出的学者萨维尼先生。他曾指出,法律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体现,然而那时的德国正处于分裂状态,因此并不适宜制定民法典。

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完全继承了罗马法,实行法典化体制,明确了立法与司法职能的区分,强调法律的权威,一般不认可法官在法的创制方面的作用。

世界上应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土耳其,以及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中国澳门等。

那么,中国的法律属于哪种法系呢?既非英美法系,也非大陆法系,而是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关于许多人认为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观点,更多的是源自《民法典》中部分条款与德国民法典相类似,但实际上这也仅仅是相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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