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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分别指什么单位(我国“度量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时间:2024-07-10 14:00:13

“度量衡”是对表示物理量的公制单位的统称。度:计量长短;量:计量容积;衡:计量轻重。通常认为“度量衡”起源于我国,大约始于父系氏族社会末期。

 “度量衡”的单位最初都与人体相关:“布手知尺,布指知寸”、“一手之盛谓之掬,两手谓之溢”。《史记·夏本纪》中记载禹“身为度,称以出”,表明当时已开始用名人的身体为标准来统一“度量衡”的单位。商代遗址出土有骨尺、牙尺,长度约合16厘米,与中等身材的人大拇指和食指伸开后的指端距离相当。尺上的分寸刻划采用十进位,它和青铜器一样,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和技术水平。

商·牙尺

  由于我国是音律标准发展较早的国家,因此,古人就想到借用音律的标准作为“度量衡”的标准。据《汉书·律历志》记载:“度量衡”出于黄钟(黄钟为古代12 律中的第1 律律名)之律也。度者,本起于黄钟之管;量者,本起于黄钟之龠(yuè);权(即衡)者,本起于黄钟之中。也就是说把黄钟律管作为长度标准,即为1 尺;又以黄钟律管的容量作为量度的标准,即为1 合(ɡě,1合=2龠);权原意是指秤锤,也即衡器,黄钟之重,就是指黄钟律管可容黍1200 粒左右,这一重量作为衡器的标准,即相当于半两(1200粒黍重12 铢)。

秦始皇

群雄并立,各国“度量衡”大小不一。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推行“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颁发统一“度量衡”诏书,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中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度量衡”制奠定了基础。

度量衡在民间通行以下制度,且有不断改进。

度制:“引、丈、尺、寸、分”五度,均十进制。

量制:“斛、斗、升、合、龠”五量,前四量是十进制,一龠为半合。

衡制:“石、钧、斤、两、铢”五衡,一石为4钧,一钧为30斤,一斤为16两,一两为24铢。

1704年
清朝开始执行以“百颗黍子纵向排列的长度为一营造尺,方升三十一寸六百分”和“赤金每立方寸重十六两八钱”的“度量衡”标准制,简称营造尺库平制。在由乾隆皇帝钦定的《数理精蕴》一书中曾对“度量衡”进行过详细考订,并用万国权度原器与营造尺、库平两进行校验。营造尺相当于米制32厘米,库平两约合37.3克。1908年,改行“国际权度局米原器的32厘米为一营造尺”,“一立方寸纯水在4℃时的比重为一库平两”的营造尺库平制,定“尺、升、两”为主单位,以营造尺1800尺为一里、6000平方尺为一亩。

1928年

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度量衡法》,规定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市用制”作为过渡,即1公尺为3市尺,1公升为1市升,1公斤为2市斤。改革后的市制因为既适应民众习惯,又与公制换算简便,很快为民众接受。

 1950年

政务院公布《度量衡暂行条例》

 1953年

改“度量衡”名称为“计量”。

 1959年

国务院公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推行公(米)制、改革市制(改16两一斤为10两一斤)、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

 1984年

国务院发布命令,采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一些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

自1991年1月1日起

法定单位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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