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有幸参与了一桩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曹某声称被告王某(女性)借婚姻之名索要财产,拒绝与其领取结婚证并办理结婚登记。曹某要求王某全额返还彩礼。然而,被告王某则坚称双方已同居生活,因此彩礼无需或不必全部返还。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真正同居。
一、何为同居?
同居是两个相爱的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不同于结婚所获得的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结婚是神圣且不可随意解除的,而同居则不然,它不被法律承认,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关系中,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这一关系。
关于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当当事人请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然而,对于同居期间所涉及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则必须受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决。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若父方条件优越且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此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须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
在分割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时,我们应秉持公平原则,充分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并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是单方的还是共同的,都应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各自所有。对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般的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同居前的赠与财物,我们可以参照赠与关系进行处理。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索取财物,并在离婚后造成对方生活困难,那么索取的一方应酌情返还。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同居一方,我们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给予其一次性经济帮助。至于债权债务问题,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按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同居关系继承问题:
在同居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如果希望继承死者的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规定主要针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来处理遗产分配问题。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五、认定同居关系时如何举证
:在处理同居纠纷时,全面证明共同生活的细节或许无法做到,但提供关键证据是必要的。这些证据包括:1、共同出游的甜蜜照片,展示双方亲密无间;2、婚纱照,象征彼此如同真正的配偶;3、与双方父母的合照,显示彼此已公开关系;4、日记、通话记录、短信、邮件或书信中以夫妻相称的称呼和相互的经济关联,证明同居生活已展开;5、彼此代理事务、共同投资或购置大件物品、共同承担生活费用等证据,证明经济共同体已形成。
六、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