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可以查控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为法院提供哪些财产线索和信息?如果案件被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执行法院可以查控的财产及执行措施
(一)执行法院可以查控的财产
以深圳地区为例,执行法官可以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以下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注:部分列举):
1.银行:银行存款、
2.证券:股票
3.工商:工商股权
4.国土:房产、土地使用权
5.车管:车辆
6.支付宝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
7.财付通公司:微信账户余额
8.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
1.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
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对财产实行划拨、拍卖等处置措施,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
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执行法院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类裁定,又称 “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执行法院会通过其他措施,继续在后台监控被执行人的信息。
同时,执行法院会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为执行法院提供的协助
(一)向法院提供各类财产信息或线索
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以下信息:
注:虽然以下信息法院也可以查询,但在同类信息比较多的情况下(比如有多个地址、多个联系方式、多个银行账户),法院无法分清哪个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的,可以为执行法院节省较多时间。
1.联系方式
如,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注:执行法官可以通过支付宝账号查询到当事人绑定及正在使用的最新手机号,可以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配合执行等)。
2.工商信息
如,开设有哪些企业、持股情况、任职情况、相关企业是否具有无形资产(如,专利、作品、商标、股权抵押、公开财务数据等)。
3.资产信息
如,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4.公积金信息
如,公积金账户的基本信息,余额信息,所属城市等。
5.车辆信息
如,车牌号、车辆停放地址等等。
6.工作信息
如,在哪里工作,从哪个用人单位、渠道领取工资、收入等;
7.其他收入信息
如,是否有对外出租房产,相关租金收入线索等。
(二)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协助法院调取相关信息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在国内各法院需要办理的案件是比较多的。以广东地区为例,2022年,广东地区法院法官人均结案357件。(注:2023年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数据)。
在执行领域,执行法官人均需要承办的案件也是非常多的,平均分到每个执行案件的时间可能是比较有限的(注:广州、深圳地区的人均结案数量可能更多)。
因此,在委托了律师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由执业律师持令前往被调查单位,获取相关信息或财产线索。
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为执行法官提供更准确、更精细的信息及财产线索(避免被海量的无用信息淹没或干扰),另一方面也可减轻执行法官的负担(在法官批准的情况下,帮助法官完成部分比较耗时的调查、取证工作),为法官释放出更多的时间办理执行案件。
三、执行案件被“终止本次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提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限制高满费及有关消费;
3.限制出境。
其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适用于“被执行人”;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仅仅适用于“被执行人”,还适用于“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
为避免法院遗漏,当事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对这些人员适用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二)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深入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一份“协执单位反馈信息”(俗称“五查”情况表,也即“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单位的反馈信息),看是否还可挖掘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如,有些“协执单位反馈信息”会显示,被执行人购买了商业保险,只是“保险余额”不多,所以有些执行法院没有执行。
但是,根据相关判例,这类“保险余额”不多的商业保险,其实是具有“现金价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商业保险合同解除,并强制执行该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这类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有时可能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相关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72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能否强制执行本案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2.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应如何执行。结合D某所提复议理由,一并分析如下:
(一)关于能否强制执行本案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疾病、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根据X某与T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分公司签订的T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T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保险金给付之前,投保人X某对该保险现金价值享有确定的物权所有权。江西高院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二)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应如何执行的问题
江西高院(2019)赣执xx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T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分公司协助的内容是:冻结被执行人X某在该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并将上述两项财产性权益用现金转账形式扣划至该院。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关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规定精神,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强制所购的保险合同。其次,由于江西高院执行裁定未明确强制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实现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也可以继续与保险公司协商,由符合条件的第三人行使介入权。至于D某提出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本案债权实现价值较低,难以切实有效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理由。经查,X某及D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以投保人身份为双方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保单现金价值的总额数万元,不属于现金价值较低的情形,且债权人强烈主张予以执行,仅以此理由不足以阻却执行,D某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及财产情况
(注: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不能直接调查,而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执业律师持令展开调查,且相关信息只能提交给执行法官用于案件执行用途,禁止用于非诉讼非执行用途。)
1.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1)查询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址(为法院的司法拘留等提供线索)、家庭户籍地址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看是否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银行账户信息等;
(2)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查询其经营状况,调取其工商内档资料(看是否足额出资,是否变更股东,或存在其他逃避执行的情形)
2.查询案件的抵押物、质押物的信息
3.查询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股权及收益、知识产权信息
4.查询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情况
可以申请法院核实该“到期债务”的履行情况,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5.查询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及相关信息
如,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信息,申请法院予以冻结、查封、扣划。
(四)依法追加被执行人
1.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的,可以申请追加该唯一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的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可以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就转让股权的,可以申请追加转让前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五)执行转破产
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在部分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申请其破产(注: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执行企业的财产,或者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六)撤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或确认相关合同无效
被执行人向第三方转移财产的(包括通过假离婚,向前配偶转移财产的情形),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等民事诉讼纠纷,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或合同。
以被执行人“假离婚”转移财产为例,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离婚协议,如果发现相关离婚协议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对方的,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注:撤销该离婚财产分割),然后执行相关财产。
(七)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以下行为时,在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常住地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注: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司法拘留):
1.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
(1)被执行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财产,转移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或者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的
(1)被执行人没有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的(注:被执行人需要向法院申报财产,如果没有申报的,属于可以对其司法拘留的情形);
(2)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了财产,但相关财产申报存在虚假、遗漏的。(比如: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申报中注明无财产,但后来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公积金、高额商业保险……等情形的,也属于可以对其司法拘留的情形)。
3.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
(1)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被执行人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
(3)被执行人故意毁损查封标志的。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存在以下拒不履行行为,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的: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相关财产;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
(4)放弃到期债权;
(5)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
5.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注:可以向铁路、民航等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出行车次、航班信息,发现存在高消费的,可以提供给执行法院参考。)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注:可以向有关经营场所调取相关消费信息,提供给法院参考。)
(3)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注:可以向车管部门、车辆经销商调取相关消费记录。)
(4)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注:可以向相关民办私立学校调取相关就读信息。)
(6)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注:可以向铁路部门调取相关车次、出行信息。)
(7)其他高消费行为
(八)向执行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申请
1.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等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严重情形的,可以将搜集好的相关证据,提供给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启动拒执罪的审查。法院认可相关材料的,会移送公安立案。
2.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未立案的,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执行法院不认为构成拒执罪,或者公安不同意按拒执罪立案的,在具备相关证据及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自诉”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的自诉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