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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肇事逃逸 ,你了解吗?

时间:2024-08-03 08:45:12

国庆结束,不少人开车返回工作岗位,还是那句话: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必须报警,抢救伤员,不要逃离现场,因为逃逸负全责,更重要的是,漠视生命将收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

你对肇事逃逸了解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包括:

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实践中,有个别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对于伤者而言,如果能认定肇事方逃逸,那么逃逸方就要承担全责,为伤者将来主张赔偿打下基础。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当然也希望认定肇事方逃逸,因为商业三者险往往约定了逃逸不赔的条款。

但是个案千差万别,不同地方的交警部门对法律的认知理念不同,对于逃离现场又返回是否认定为逃逸,并无统一的答案,需要从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2017)苏01民终127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勤国在其车辆碰撞、碾压被害人后,虽驶离事故现场,但其后合理时间内主动向公安报案,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性,且对于当时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亦作出因受到惊吓的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黄勤国的行为不构成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免责事由。

同样,在(2018)苏01民终100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姚波的行为构成逃逸,其虽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但亦随即于当晚报警对事故进行处理。……故华安财保江苏分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两个案例,当事人均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返回,但黄某因作出了因受到惊吓的合理解释,姚某于当晚报警对事故进行处理,均不不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条件,因而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不构成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

认定肇事逃逸的标准有哪些?

8种情况认定为肇事逃逸

根据交管部门出台标准,以下 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逃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如何认定投案自首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不服事故责任划分,如何救济?

肇事后逃离现场又返回,不论是否认定为逃逸,都会有一方不服。好比打官司,输了的一方永远觉得不公平。如何救济呢?

第一,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因为事故认定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只能申请复核。

第二,如果复核无果,可以在法院诉讼阶段提供证据,力争让法院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但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将重点放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上,因为一旦到了法院,法官不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率比较小。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工作,最好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交专业的复核申请书和有利的证据,争取让上级部门改变交警队的认定,为后续理赔工作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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